记者 肖秋生 通讯员 徐德利
35岁的黄女士买了一处“二手房”,与卖主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交付了定金、部分购房款和服务费后入住,却被诉诸法庭。日前,经法院一审终结,被判腾房……
花钱买房成被告
今年35岁的黄女士本想买一套“二手房”自己居住,却给自己“买”来一堆麻烦,反而成为被告之一。去年年初,她向一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表达了欲购“二手房”的需求。经过几番比较,她觉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比较合适,并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到河西区小海地某某里×××号单元看房,然后形成购买意向,经过与卖房者赵虹(化名)反复协商,商定以总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成交。
2007年5月,黄女士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卖房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2007年5月17日,黄女士向赵虹交付房屋交易保证金5000元,此后,又交付部分房款45000元。随即,卖房者赵虹将房屋钥匙交给黄女士,她正式搬入居住。她以为交足购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只是个时间问题了。没想到,卖房者的母亲却将她作为被告之一送上了法庭。
老娘告状要住房
69岁的赵大娘把擅自卖房的女儿赵虹及买房者黄女士、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所有权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赵大娘称,河西区小海地某某里×××号单元房,是我与丈夫赵德明(化名)于1998年共同购置的自住房屋,产权列在丈夫名下。2006年12月,丈夫去世,我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暂时前往次子赵强(化名)家居住,房屋暂时空闲。2007年5月17日,女儿赵虹自作主张将房屋以赵德明的名义卖给被告黄某,并通过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持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收取定金和部分房款后,女儿赵虹擅自将房屋钥匙交给黄某,黄某把我屋内的全部物品搬出,占用了住房。我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2007年8月,我才得知房屋被黄某非法占有,曾先后找到女儿赵虹、黄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他们三方推卸责任,我的房屋至今仍被黄某占用,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三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将黄某非法占用的住房归还给我。
被告黄女士辩称,我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我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交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办理,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卖房者赵虹都曾表示该房屋过户不存在任何问题,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我,我搬入居住后,多次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纠纷是赵家内部矛盾所致,我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赵虹辩称,原告诉我自主卖房与事实不符。2006年9月,弟弟赵强(原告之子)因买房需要13万元,让我为他筹钱。同年12月,我将所筹集的3万元交给赵强,但购房款还差10万元。我父母得知后,决定将他们在河西区小海地某某里的房子卖了,所得房款给赵强10万元,余下10万元用于购买一处我家附近的住房。但此后父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父亲去世后,老娘几次打电话催促我卖房,后经中介公司介绍,我们协商后以20万元成交。2007年5月17日,我带着老娘给的房本和身份证,以我父亲代理人名义,与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了保证金和部分房款。
另外,在办理卖房的公证文件期间,我大哥(原告长子已故)之妻及儿子(原告长孙)反悔,把他们在公证处的进件撤回。随后,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老娘并通知了中介公司魏经理。后经多次协商,家人达成协议。因此,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2007年初,被告赵虹委托我公司出售房屋,经联系黄某有意购买。双方签订合同时赵虹拿来房本,我公司发现产权人是其父亲。当时赵虹表示父亲去世了,但家里人都同意卖房。我公司告诉双方,要想交易,需要做继承手续变更产权人,如何办手续,让赵虹考虑。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赵虹并没有给我公司相关手续,因为赵虹是共有人占有一定份数,所以我公司也没要这些手续。当时黄某交了定金,只是把事定下来,然后再办理继承手续。赵虹在办继承时曾说她嫂子不同意,后她们家庭自行解决了,办理了公证、产权变更手续,办完后,原告就不再配合,我公司收了中介费4000元。